(资料图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致: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浩瀚深度”)的委托,担任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浩瀚深度/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 指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激励计划(草案)》 指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本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指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本所、上海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本法律意见书 指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章程》 指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披露指南》 指 激励信息披露》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履行如下程序: (1)2022年12月1日,浩瀚深度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魏强在相关议案表决时已回避。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浩瀚深度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2年12月2日, 浩瀚深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连起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票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 年12月2日,浩瀚深度公告了《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2年12月2日至2022年月13日公告了监事会发表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2022年12月19日,浩瀚深度召开了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22年12月20日,浩瀚深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29)。根据该自查报告,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因公司上市未满6个月,故查询期间为2022年8月18日至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者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6)2022年12月20日,浩瀚深度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魏强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年12月20日,浩瀚深度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出具了《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浩瀚深度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浩瀚深度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2年12月20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将授予日定为2022年 根据浩瀚深度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年12月20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60日内的交易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浩瀚深度及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公司方可依据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浩瀚深度和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http://www.csrc.gov.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公开渠道的核查结果,浩瀚深度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58人,为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授予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0.00万股,授予价格为12.25元/股。 (二)2022年12月20日,浩瀚深度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向58名激励对象授予3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25元/股。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披露指南》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违反《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违反《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披露指南》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查看原文公告